警示!浙江玉环通报特定种类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警示!浙江玉环通报特定种类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29 13:42:27    作者:下载米乐体育app平台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逐步加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工作,做好安全风险防控,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特种设施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依法查办了一批特定种类设备违法案件和安全隐患。2021年以来,共消除各类隐患86起,已办结特种设备案件35件,共计罚没款961384元。为强化警示教育,根据《2022年玉环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现集中通报一批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2021年07月28日,执法人员到清港镇清华村椿山路45号,对上述地址乘客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电梯底坑无照明灯、机房内限速器到期未校验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11324元。‍‍

  2021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台州**转向器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在使用两台涉嫌未经检验的叉车进行作业。经调查,上述两台叉车是台州****设备有限公司出借给台州**转向器有限公司使用的,台州****设备有限公司是上述两台叉车的使用单位。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31000元。‍

  案例三:浙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案

  2021年03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清港镇工业区内的生产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现场当事人一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在通电状态下载运货物。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具该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检验合格报告、设备登记证书和维保记录等材料,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的起重机械,并处罚款50000元。‍

  2021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对玉环市****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一台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梯实施查封。经查,涉案电梯由浙江****机床有限公司将厂房连同涉案电梯租给当事人施**,合同中已经表明电梯管理责任归当事人施**负责。当事人施**未对到期的电梯进行检验,将厂房连同涉案电梯转租给玉环市****有限公司,合同中未表明责任管理方,但双方已口头约定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由当事人施**负责。当事人施**使用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处罚款50000元。‍

  2021年3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租用的3幢楼内发现3台通电使用中的升降机,上述3台升降机没有铭牌,没有产品具体参数信息,且均未检验。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升降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不再使用,并处罚款9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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