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杭州市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2年度杭州市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18 06:22:29    作者:下载米乐体育app平台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2年4月11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新城国际和园设备代码为 080224的电梯进行电梯维保质量检查时,现场发现该电梯导靴上油杯缺油等问题,其维保单位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已于3月发现上述问题,该公司维保人员在4月8日对上述电梯进行日常(半月)保养时,在未解决好上述问题的情况下,未在对应维保内容上记录问题,认为电梯正常运行,并在相应栏目上打钩即“确认正常”。经进一步核实,该公司维保人员也未在《电梯维护保养报告书》首页填写基本情况和产品参数、保养人员等信息。

  又查,该公司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对银丰大厦的8台电梯进行维保期间,因2021年9月银丰大厦电梯需要年检,该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对银丰大厦进行了一次年度自行检查,并落实了维保,维保内容为年度保养项目,也涵盖了该季度的保养项目。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因维保人员工作疏忽,仅落实了半月维保,未落实半年维护保养。

  该公司未按照《TSG特种设施安全技术规范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该公司作:罚款人民币480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如期履行。

  电梯是现代人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而电梯维保工作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部分,提高电梯维保质量可以更好地提升电梯安全水平。通过对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行为的查处,一方面当事人加强保养,及时整改了维保电梯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消除了电梯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此案件的查处也起到了普法的作用,对辖区内其他维保单位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一定程度上警醒维保单位严格落实维保责任,避免维保走过场现象,进一步提升辖区内电梯安全性。

  2022年1月19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六路2号1号楼的杭州中福德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用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1台正在充电的叉车,叉车操作人员未能提供操作证,且该公司未能提供叉车的使用登记证明及检验合格报告。现场该公司出示了该台叉车的《合格证明书 产品质量保证书》、《美科斯A系列蓄电池叉车1.5-3.0吨4支点叉车》、《零件目录》等材料,因该台叉车涉嫌未经检验,本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并对该台叉车予以查封。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杭州海格力斯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该台叉车(名称: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产品型号:FB15,出厂编号:1701500971,发动机编号:305461893),购买后当事人将该台叉车放于振华路196号裕华大厦地下一层仓库使用,后于2020年9月1日将该叉车移至三墩镇西园六路2号1号楼1楼仓库中用于仓库内货物装卸使用。至2022年1月19日本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台叉车未进行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且操作人员未持有操作证。案发后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目前操作人员已取得操作证(证书编号:JX),该台叉车经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H2022C02349),设备也已完成使用登记(使用登记证号:车11浙AA3782(22))。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故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35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如期履行。

  叉车在公司仓库、物流中心、工厂车间广泛使用,使用单位缺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意识,未能严格管理特种设备,叉车未进行使用登记、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且未经定期检验,容易引发安全事故。案发后,办案单位第一时间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并同步开展整改,在案件办理过程当中,使用单位完成了使用登记、从业人员取得操作证同时叉车也经检验合格,完成闭环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华意电力检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2年10月21日,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组出具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备忘录》,对杭州华意电力检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范要求配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人员的违法行为立案。

  经查,当事人杭州华意电力检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2022年6月中旬由于检测人员工作调动,未及时签订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导致出现签有正式聘用合同缴纳社保的全职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只有12人,射线检测责任人取得射线年等问题。自案发后,当事人已于2022年11月3日完成了全部整改工作。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杭州华意电力检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2022年6月中旬由于检测人员工作调动导致出现缺少无损检测人员2人,射线检测责任人取得射线年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检测人员配备人数不满足《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5-2015)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

  为了严肃法纪,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如期履行。

  加强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是提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运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省局组织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抽查工作是将准入和监管两手抓,目的就是要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水平,持续保持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检测市场,对于无损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查处力度,督促已不满足核准要求的无损检测机构及时整改。

  2022年1月11日上午,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杭州余杭小微饭店的经营场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盛奥铭座11幢11-4、11-5室)进行检查,发现了一台电梯正在通电使用,这台电梯没有出厂编号、产品型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无法提供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2022年5月27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余杭小微饭店使用无产品型号、出厂编号、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对此台电梯进行查封。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余杭小微饭店的经营场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盛奥铭座11幢11-4、11-5室,2021年11月安装这台未经检验的电梯,用于传菜,并且无法提供供货商、付款凭证、产品型号、出厂编号、产品合格证明等信息,我局工作人员无法核实该台电梯的上游供货商。在安装完成之后,当事人即开始使用这台未经检验的电梯,直至我局工作人员查封。当事人使用无产品型号、出厂编号、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如期履行。

  民以食为天,餐饮业是一个永不落幕的永恒产业,且会随着经济增长持续发展壮大,类似杭州余杭小微饭店的这种规模的餐饮主体在市场上大量存在,而案件中存在“三无产品”情况,即无产品型号、出厂编号、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此类产品在没有经过正常检验环节就已上市,存在极大安全漏洞,威胁人民健康安全,该案对商家的行政处罚,对于使用特种设备的餐饮行业能够起到较大的警示作用,在业界内具有一定典型教育意义;有部分微小型企业法人在低成本面前无法拒绝此类利益诱惑,法律及安全意识浅薄,该案件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同类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在餐饮从业人员中有一定的警醒作用,具有一定典型意义;对于特种设备“三无产品”上市的问题,上游商家无查询线索,产品追溯难,如何最大程度上杜绝此类违法产品上市,这是市场监管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思考方向。

  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予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案

  2022年2月9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临平大道9号C3库的杭州予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最东侧平房(制冷机房)内发现有5台制冷机组,连接管道符合压力管道技术特征,该压力管道正在使用,无使用标志,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监督检验合格证明。该公司存在涉嫌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的行为,于2022年2月9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位于东湖街道临平大道9号的制冷仓库系镇江恒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为其全资子公司)投资的“恒伟及百胜(YUM)杭州配销中心冷库工程”。逸励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是上述冷库工程项目的总包建设单位,并将其中制冷管道(包括根据设备参数,符合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的要求的共计1919米)的安装项目分包给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装施工。安徽鑫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起开始施工,于2020年10月20日安装完毕,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5日开始使用上述压力管道。上述制冷管道中,其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设计承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使用介质为氟利昂的共计1919米(具体见“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H2022F00035),符合压力管道定义。至查获时止,上述压力管道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10日对当事人行政约谈,当事人承诺停止使用上述压力管道。2022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当事人的制冷机房现场检查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的使用情况,现场制冷机组已经停机,机组和管道还有部分压力(压力表显示高压表读数为0.6MPa,低压表读数分别为0.12MPa、0.2MPa)。2022年2月17日,当事人取得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H2022F00035),检验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2022年2月18日,当事人根据《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对安全附件等问题落实整改,出具《情况整改说明》,并申领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证号:管30浙A10025(22))。

  杭州予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如期履行。

  通过对当事人违法使用未检压力管道的查处,一方面当事人通过停机和及时检验的方式消除了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此案件的查处也起到了普法的作用,使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了解到了压力管道属于特种设备的知识,也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起到了警示和普法作用。

  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赛克玻璃建材(杭州)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2年3月31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李赛克玻璃建材(杭州)有限公司住所进行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厂房内有一台压力容器处于运行状态,该压力容器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该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档案和检验合格报告。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法,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压力容器进行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22年4月6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用压力容器具体信息如下:产品编号为31C755A176、制造日期为2007年12月、设计使用寿命为10年、设计压力为0.85MPa、现场压力表压力约为0.8MPa。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该压力容器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该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无法提供该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档案和检验合格报告。截至2022年4月2日,当事人已拆除该压力容器,并向我局提供整改报告。

  根据查明的事实,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7.1.7条的规定,压力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检验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当事人对编号“31C755A176”的压力容器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超期未检仍继续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第一时间整改,拆除该特种设备,消除安全隐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如期履行。

  企业安全生产重于泰山,本案中当事人位于亚运场馆周边却未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在使用简单压力容器超期后未按一般压力容器报检,本来仅需花费千余元更换压力容器设备而受到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付出了沉痛代价,为产业园区内其他企业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特种设备使用需做好日常巡检,更需防范风险于未然,本案通过以罚促改,以个案敦促生产企业在特种设备使用方面开展自查自纠,为萧山筹办亚运盛会保驾护航。

  临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深圳市广发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安装)案

  2022年2月16日,临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振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深圳市广发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在未取得相应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安装)业务。

  经查,当事人与浙江振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由当事人承包振有公司新建厂房机电与装修工程项目。当事人在承包上述工程后,在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自行开展项目的设计,其中包含了本案两条涉案压力管道(DN200管道和DN250管道的设计压力为0.65-0.8MP,介质为空气),2021年10月下旬由当事人下属工程安装队开始两条涉案压力管道的安装工程,2021年12月完成安装。为报检需要,当事人委托(无委托合同)浙江中新燃气热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取得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对涉案项目进行图纸设计,并于2021年12月取得了该公司出具的涉案项目DN200管道部分的设计图纸,但未取得DN250管道部分的设计图纸。另外当事人还索取了天津市大地工贸有限公司(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2022年1月14日,当事人与杭州临安天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境公司”)签订《特种设备委托报检服务协议书》,委托天境公司办理振有公司新建厂房机电与装修工程项目中特种设备的报检工作(含本案所涉的2条压力管道)。在当事人的介绍下,天境公司出面和陕西中京能源有限公司(取得许可证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于2022年1月17日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陕西中京能源有限公司向天境公司为当事人安装的涉案压力管道提供报检所需的安装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资料(本案中陕西中京能源有限公司涉嫌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本局将以案件线索移送的方式抄告该企业属地的市场监管部门)。2022年1月底,天境公司就涉案2条压力管道向监管部门进行报检,因在施工前未将特种设备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导致无法报检。截至案发时,《浙江振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厂房机电与装修工程合同书》未标明涉案压力管道安装费用,且因压力管道未完成法定检验,当事人尚未向振有公司交付,工程款未结清,故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6月22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深圳市广发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应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安装)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如期履行。

  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应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业务,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直接影响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应依法予以惩处。

  桐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案

  当事人于2001年11月登记设立,开始在浙江省杭州市区域内从事电梯(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等业务。2022年3月25日,当事人在对客户单位富春江励骏酒店的3台电梯进行半月维保时,未按要求在使用的“杭州电梯安全通”APP(电梯维保记录系统)内实时录入维保信息,后于2022年3月28日到酒店现场进行一次性补录。因该系统定点扫码实时采集维保时间信息,当事人的行为导致该系统内的维保时间信息与实际维保时间不符,从而致使杭州市特种设备智慧监管系统内及现场电梯使用标志扫码公示的相关电梯维保时间失实,维保不规范,误导公众。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十条规定,“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其维保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系统的,其数据在保存过程中不得有任何程度和任何形式的更改,确保储存数据的公正、客观和安全,并可实时进行查询。”

  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维保信息录入,导致电子维保记录中维保时间失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后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如期履行。

  为适应数字化时代发展的需要,特种设备使用和监管亦在不断进步,从纸质化逐步向数字化迈进。在推进数字化监管的过程中,部分企业及员工认识和管理不到位,类似本案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确保数字化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实际导致数字化系统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且对监管部门和公众造成误导。对此,监管部门应当加大检查和宣传力度,同时也要考虑到数字化推进过程中企业非主观恶意出现的管理衔接不畅等因素,在处理案件时做到过罚相当。

  2022年5月9日,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新区(百丈畈村)(富阳区场口镇甘莆路8号)的杭州丹通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一楼车间正在使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属超期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经本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对该电动单梁起重机进行了现场查封,当场下达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电动单梁起重机并向检验机构申报检验。

  经查:当事人杭州丹通机械有限公司使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登记证号:起17浙AC5170(20),出厂编号17090274),主要用于在车间内吊装焊管。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H2020A05229F)显示该特定种类设备有效期至2022年04月,上述电动单梁起重机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无法提供该特种设备的其他检验报告,直至2022年5月9日被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动单梁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动单梁起重机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按要求进行整改,并于2022年5月13日取得了杭州市特定种类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该台电动单梁起重机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H2022A03646)且检验结论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到位,全部上缴国库。

  本案在调查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电动单梁起重机超期未检的缘由和责任认定一度存在争议,认为是我局工作人员当初未及时提醒到位造成该台特种设备超期未检。经调查,该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已提前接到我局电话提醒上述设备即将超期需尽快报检,因该管理人员刚巧离职,特种设备此前一直由他负责,在办理内部工作交接时因疏忽大意他未及时将设备检验事宜告知交接人员,导致该台特种设备一直未报检,在超期的情况仍在使用,系当事人内部管理问题造成上述设备超期未检。对此,本案也警示我们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监管工作中要依法履职尽责,严格规范执法,降低履职风险。

  2022年4月22日,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建德市元辰家纺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发现一台在用托盘堆垛车(叉车)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7日购入一台产品编号为2111180的托盘堆垛车(叉车),该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自购入上述叉车后即将其投入使用,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上述叉车仍未经首次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未对投入使用的叉车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5月18日,建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不再使用未经检验叉车;2.责令限期改正;3.罚款人民币300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如期履行。

  当事人是一家家纺企业,叉车使用频率较高。本案涉案叉车为托盘堆垛车,是叉车的一种。但不管在原理上,还是在外观上,托盘堆垛车与常规常见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均差别较大,为企业所少知。本案通过对该企业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托盘堆垛车)行为的查处,对该企业乃至整个园区企业进一步认识“叉车”,提高特定种类设备的使用管理能力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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