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对湖北如金换鑫西子机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对湖北如金换鑫西子机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4-01-11 14:32:49    作者:下载米乐体育app平台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3〕306号),涉及湖北如金换鑫西子机电有限公司。

  经 营 范 围:一般项目:电梯、电气设备、数控设备、电器设备、电子工程安装、销售、维修;建筑材料(不含易燃易爆品)、五金工具、消防器材的销售;普通机电设施的安装、销售;金属结构加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2月,当事人在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管中被查获其为亚光新村29栋2单元加装电梯属于未经许可、未办理电梯开工告知即安装好,2023年3月30日该局将违法线索移送至本局进行查处。2023年4月20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以核查亚光新村29栋1、2单元加装电梯非法安装相关情况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正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审批和登记注册科及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黄石分院进行协查。执法人员对亚光新村29栋2单元居民代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姜一鸣)、电梯安装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居民代表、当事人(姜一鸣)、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正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审批和登记注册科及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黄石分院等有关人员、组织或单位均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安装)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7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2021年3月8日,当事人与湖滨大道亚光新村29栋(95-5)2单元自改委签定了《加装电梯定作合同》(含电梯款、安装、设计、土建钢结构)负责对亚光新村29栋2单元电梯进行实施工程安装。2022年1月份开始电梯基建工程开挖,2022年6月17日电梯进场,2022年7月底当事人在未取得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安装)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聘请工人开始电梯(西子牌电梯)安装,2022年10月份电梯安装好,因相关审批手续不全导致电梯一直未通电使用。根据《加装电梯定做合同》,当事人与自改委约定电梯安装费用在电梯安装好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支付,本案电梯未验收通过,至案件调查终结,自改委未支付电梯安装费用,因此本案无违法所得。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9ERXD9D)复印件1份、姜一鸣《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相关情况的书证。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份/1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证据四:《询问笔录》5份(2023年1月16日、2023年4月7日、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25日和2023年5月26日)、《案件移送函》1份、2023年2月21日《现场照片》打印件2张、《加装电梯定做合同》复印件1份、《兴业银行凭证单据》复印件2张、《黄石港区亚光新村29栋2单元电梯安装费用清单》(含票据照片、微信截图等打印件22张)1份、《劳动雇佣合同》2份、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正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的《协助调查函》及回复材料、向行政审批科和湖北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黄石分院发出的《协助调查函》及回复材料,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相关许可及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聘请工人对电梯来安装(已安装好)相关情况的书证。

  2023年8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20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就本案申请免于处罚,主要理由为:1.因为当事人没安装资质,所以电梯到货后放了一个多月没安装,业主为此经常,后来经过电梯办协调,说让当事人先开工,这个事发生的时间大概是2021年8月的时候,当事人并不是故意无证安装电梯;2.当事人一直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也在积极整改,1单元电梯需要申报的资料基本备齐了,两个电梯井道漏水的问题当事人也已经处理了。2单元电梯当事人正在积极协商有资质的电梯安装公司做安装,已有初步的意向;3.后期当事人会尽力整改到位,让电梯合法交付使用,但是目前确实没有资金去办理有关手续,所以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能对当事人不予处罚,让当事人有资金推动后续的工作。

  本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免于处罚等意见,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酌情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在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数额基础上减少处罚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特种设备目录》等相关规定: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活动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未取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相关许可及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聘请工人对与亚光新村小区29栋2单元加装电梯来安装(已安装完毕),存在安全隐患且导致居民无法正常合法使用电梯,具有危害后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不予处罚的规定。2023年6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黄市监责改〔2023〕53号)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违法行为造成的安全隐患仍未消除,基于此情节,不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本局已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结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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