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施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施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1 03:47:27    作者:下载米乐体育app平台

  现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施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98年1月2日以“内政办发〔1998〕2号”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施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废止。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机电设施采购招标投标工作,构绝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国家经贸委《机电设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机电设施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6年第1号)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机电设施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施,事先公布竞争条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择优选定合格制造厂商及其产品的活动。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区机电设施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起草全区机电设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审核、批准机电设施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报送的资格材料。

  第六条各盟市经贸委(局)的机电设施招标工作站或技改、机电设施进口管理科(室)负责本地区机电设施招标工作的协调和具体实施。

  第七条国家规定范围内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标,必须要委托国家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所需机电设施的招标,必须要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自治区境内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所需机电设施,以及不可分割的其它设施的设计和安装项目;引进项目在50万美元(包括50万美元)以上,单机引进在10万美元(包括10万美元)以上;国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包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机引进在80万元人民币(包括80万元人民币)以上,须委托有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利用国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机电设施,除贷款方有特别的条件外,正常的情况下,须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与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联合招标或独立招标;贷款方有特别的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由招标机构出具咨询评估报告,作为采购机电设施的依据。

  三资企业中国有资产部分的招标工作,应首先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协助商检部门对其添置的机电设施进行咨询评估;中外双方联合采购的机电设备,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一)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有专职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技术条件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机构是指具备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招标机构的资格必须经国家经贸委认定。区外招标机构在接受招标委托前应到自治区经贸委办理资质核验和备案手续。

  (四)承办招标活动时,出示由国家经贸委核发的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五)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投标方是指具备投标条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方必须具备与完成招标任务相适应的能力,具有与完成招标任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一)国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国内法人或其它组织,单独或联合其它国内外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并用人民币结算的招标活动;

  (二)国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国内、国外法人或其它组织,单独或联合其它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并以招标文件规定币种结算的招标活动。

  (三)公开招标是指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允许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的招标活动;国外贷款项目,应在国外贷款方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大型项目还应发布招标预告。

  第十五条需方应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招标手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招标手续时需方应向招标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第十六条招标机构接受招标委托后,与需方共同确定招标类型;采用邀请招标时,应较全面掌握有能力提供标的的投标方情况。

  第十八条招标机构按照已经确定的招标类型,与需方根据招标机电设备技术要求共同编制招标文件,需方应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时,招标机构和需方共同编制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方的内容。招标文件发出前,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

  第十九条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少于30天,大型或复杂项目不少于60天。

  第二十条招标机构应与需方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商定招标设备的估算价,双方对此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在国际招标中,按国际惯例对国内投标方予以优惠,并将优惠条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招标机构应按照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将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需方要求撤消招标委托、最终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需方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并向招标机构缴纳赔偿费。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前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02%;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后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1%;开标后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2%。

  第二十五条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因招标机构的原因取消招标、最终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招标机构须将取消招标的理由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经贸委备案,并向受损失方缴纳赔偿费。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前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02%;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后取消招标的,赠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1%,其中02%付给需方,08%分别付给购买招标文件的有关单位;开标后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2%,其中05%付给需方,15%付给投标方。

  第二十七条对大型或复杂的机电设备,在出售招标文件之前,招标机构应当对有投标意向的潜在投标方进行资格预审,并将招标文件售予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方。

  第二十九条投标方应向招标机构提供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并分别加以注明,评标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包括:

  (七)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投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保函或汇票时,其出具银行须经招标机构认可。

  第三十条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招标机构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但必须经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能生效;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第三十一条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按照统一格式密封邮寄或派人送至投标机构指定地点,逾期不予受理。

  招标机构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投标文件遗失、损坏不承担责任。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二条投标方在开标后要求撤回投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向招标机构交纳投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1%的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开标要按照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评委、需方代表、投标方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时应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密封完好无损后,由招标机构工作人员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方名称、投标项目(机电设备)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等有关内容。唱标要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需方的全权代表可进入评委会。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应少于5名,且须经需方认可。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并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评委会应当全面、客观地审阅投标文件,认真听取、充分研究需方和投标方的意见,并有权要求投标方代表对投标文件进行解释。

  评委会综合考虑各投标机电设备的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交货期和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因素,按照“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

  第三十五条评委会依据确定的定标程序选出中标方。在价格技术比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国内招标优先选拔区内企业中标,国际招标优先选择国内企业中标。

  第三十六条需方或其代理商与中标厂商的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应在招标机构的参与下进行。

  第三十七条评标结束15日内,招标机构根据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的投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还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在15日内发出,则发出时间不能超过投标有效期。

  第三十八条需方在向机电设备进口管理机构办理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机电设备进口手续时,须出具国家授权招标机构签发的《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条需方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采购的,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可凭招标结果办理贷款或拨款手续。

  第四十一条国内中标的设备,由招标机构组织需方和中标方,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国外中标的设备,由招标机构组织需方或其外贸代理机构与国外中标方,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凡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招标采购程序但未予履行的,不得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四十二条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81号)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下列行为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除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法人代表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自行采购机电设备的,经调查核实后,除通报批评外,有关部门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下达资金计划,不予办理进口手续,审计、监察等部门还要对其采购活动进行全面审计和检查。

  第四十八条除不可抗力原因,招标机构未能按委托要求完成任务并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按照协议内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需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要按中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2%支付违约金,其中15%付给中标方,05%付给招标机构。中标厂商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与需方签订合同,按中标设备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其中15%付给需方,05%付给招标机构。

  第五十条机电设备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扰招标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评委会成员和参与评标工作的各方面人员擅自向投标方透露评标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

  中文域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联系电话关于防范仿冒网站风险的提示

  现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98年1月2日以“内政办发〔1998〕2号”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废止。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构绝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国家经贸委《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6年第1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竞争条件,并依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厂商及其产品的活动。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起草全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审核、批准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报送的资格材料。

  第六条各盟市经贸委(局)的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站或技改、机电设备进口管理科(室)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的协调和具体实施。

  第七条国家规定范围内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标,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自治区境内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所需机电设备,以及不可分割的其它设施的设计和安装项目;引进项目在50万美元(包括50万美元)以上,单机引进在10万美元(包括10万美元)以上;国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包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机引进在80万元人民币(包括80万元人民币)以上,须委托有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利用国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机电设备,除贷款方有特殊要求外,一般情况下,须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与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联合招标或独立招标;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由招标机构出具咨询评估报告,作为采购机电设备的依据。

  三资企业中国有资产部分的招标工作,应首先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协助商检部门对其添置的机电设备做咨询评估;中外双方联合采购的机电设施,必须要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一)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有专职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技术条件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机构是指具备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招标机构的资格必须经国家经贸委认定。区外招标机构在接受招标委托前应到自治区经贸委办理资质核验和备案手续。

  (四)承办招标活动时,出示由国家经贸委核发的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五)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投标方是指具备投标条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方一定要具有与完成招标任务相适应的能力,具有与完成招标任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一)国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国内法人或其它组织,单独或联合其它国内外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并用人民币结算的招标活动;

  (二)国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国内、国外法人或其它组织,单独或联合其它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并以招标文件规定币种结算的招标活动。

  (三)公开对外招标是指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允许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的招标活动;国外贷款项目,应在国外贷款方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大型项目还应发布招标预告。

  第十五条需方应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招标手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招标手续时需方应向招标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第十六条招标机构接受招标委托后,与需方共同确定招标类型;采用邀请招标时,应较全面掌握有能力提供标的的投标方情况。

  第十八条招标机构按照已经确定的招标类型,与需方根据招标机电设施技术要求共同编制招标文件,需方应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时,招标机构和需方共同编制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方的内容。招标文件发出前,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

  第十九条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少于30天,大型或复杂项目不少于60天。

  第二十条招标机构应与需方考虑有关因素,共同商定招标设备的估算价,双方对此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在国际招标中,按国际惯例对国内投标方予以优惠,并将优惠条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招标机构应按照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将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需方要求撤消招标委托、最后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需方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并向招标机构缴纳赔偿费。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前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施总价值的02%;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后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施总价值的1%;开标后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施总价值的2%。

  第二十五条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因招标机构的原因取消招标、最后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招标机构须将取消招标的理由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经贸委备案,并向受损失方缴纳赔偿费。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前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施总价值的02%;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后取消招标的,赠偿费为招标机电设施总价值的1%,其中02%付给需方,08%分别付给购买招标文件的相关的单位;开标后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施总价值的2%,其中05%付给需方,15%付给投标方。

  第二十七条对大型或复杂的机电设施,在出售招标文件之前,招标机构应当对有投标意向的潜在投标方进行资格预审,并将招标文件售予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方。

  第二十九条投标方应向招标机构提供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并分别加以注明,评标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包括:

  (七)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投标机电设施总价值的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保函或汇票时,其出具银行须经招标机构认可。

  第三十条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招标机构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做补充或修改,但必须经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能生效;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第三十一条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按照统一格式密封邮寄或派人送至投标机构指定地点,逾期不予受理。

  招标机构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投标文件遗失、损坏不承担责任。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二条投标方在开标后要求撤回投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向招标机构交纳投标机电设施总价值的1%的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开标要按照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来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评委、需方代表、投标方代表和相关的单位代表参加。开标时应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密封完好无损后,由招标机构工作人员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方名称、投标项目(机电设施)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等有关内容。唱标要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需方的全权代表可进入评委会。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应少于5名,且须经需方认可。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并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评委会应当全面、客观地审阅投标文件,认真听取、充分研究需方和投标方的意见,并有权要求投标方代表对投标文件进行解释。

  评委会综合考虑各投标机电设施的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交货期和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因素,按照“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做评标。

  第三十五条评委会依据确定的定标程序选出中标方。在价格技术比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国内招标优先选拔区内企业中标,国际招标优先选择国内企业中标。

  第三十六条需方或其代理商与中标厂商的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应在招标机构的参与下进行。

  第三十七条评标结束15日内,招标机构依据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的投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还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在15日内发出,则发出时间不能超过投标有效期。

  第三十八条需方在向机电设施进口管理机构办理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机电设施进口手续时,须出具国家授权招标机构签发的《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条需方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采购的,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可凭招标结果办理贷款或拨款手续。

  第四十一条国内中标的设备,由招标机构组织需方和中标方,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国外中标的设备,由招标机构组织需方或其外贸代理机构与国外中标方,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凡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招标采购程序但未予履行的,不得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四十二条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81号)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下列行为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四条以下情况之一,除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法人代表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自行采购机电设施的,经调查核实后,除通报批评外,有关部门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下达资金计划,不予办理进口手续,审计、监察等部门还要对其采购活动做全面审计和检查。

  第四十八条除不可抗力原因,招标机构未能按委托要求达成目标并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对应违约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应根据真实的情况,由双方按照协议内容分别承担对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需方未依规定时间和地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要按中标机电设施总价值的2%支付违约金,其中15%付给中标方,05%付给招标机构。中标厂商未依规定时间和地点与需方签订合同,按中标设备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其中15%付给需方,05%付给招标机构。

  第五十条机电设备招投标行政主任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扰招标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评委会成员和参与评标工作的各方面人员擅自向投标方透露评标信息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施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98年1月2日以“内政办发〔1998〕2号”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施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机电设施采购招标投标工作,构绝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国家经贸委《机电设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机电设施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6年第1号)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机电设施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施,事先公布竞争条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择优选定合格制造厂商及其产品的活动。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区机电设施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起草全区机电设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审核、批准机电设施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报送的资格材料。

  第六条  各盟市经贸委(局)的机电设施招标工作站或技改、机电设施进口管理科(室)负责本地区机电设施招标工作的协调和具体实施。

  第七条  国家规定范围内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标,必须要委托国家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所需机电设施的招标,必须要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自治区境内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所需机电设施,以及不可分割的其它设施的设计和安装项目;引进项目在50万美元(包括50万美元)以上,单机引进在10万美元(包括10万美元)以上;国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包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机引进在80万元人民币(包括80万元人民币)以上,须委托有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利用国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机电设施,除贷款方有特别的条件外,正常的情况下,须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与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联合招标或独立招标;贷款方有特别的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由招标机构出具咨询评估报告,作为采购机电设施的依据。

  三资企业中国有资产部分的招标工作,应首先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协助商检部门对其添置的机电设施进行咨询评估;中外双方联合采购的机电设施,必须要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一)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有专职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技术条件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是指具备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招标机构的资格必须经国家经贸委认定。区外招标机构在接受招标委托前应到自治区经贸委办理资质核验和备案手续。

  (四)承办招标活动时,出示由国家经贸委核发的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五)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投标方是指具备投标条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方一定要具有与完成招标任务相适应的能力,具有与完成招标任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一)国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国内法人或其它组织,单独或联合其它国内外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并用人民币结算的招标活动;

  (二)国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国内、国外法人或其它组织,单独或联合其它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并以招标文件规定币种结算的招标活动。

  (三)公开对外招标是指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允许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的招标活动;国外贷款项目,应在国外贷款方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大型项目还应发布招标预告。

  第十五条  需方应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招标手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招标手续时需方应向招标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第十六条  招标机构接受招标委托后,与需方共同确定招标类型;采用邀请招标时,应较全面掌握有能力提供标的的投标方情况。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按照已经确定的招标类型,与需方根据招标机电设施技术要求共同编制招标文件,需方应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时,招标机构和需方共同编制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方的内容。招标文件发出前,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

  第十九条  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少于30天,大型或复杂项目不少于60天。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应与需方考虑有关因素,共同商定招标设备的估算价,双方对此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在国际招标中,按国际惯例对国内投标方予以优惠,并将优惠条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按照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将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需方要求撤消招标委托、最后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需方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并向招标机构缴纳赔偿费。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前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施总价值的02%;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后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施总价值的1%;开标后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施总价值的2%。

  第二十五条  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因招标机构的原因取消招标、最后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招标机构须将取消招标的理由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经贸委备案,并向受损失方缴纳赔偿费。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前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施总价值的02%;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后取消招标的,赠偿费为招标机电设施总价值的1%,其中02%付给需方,08%分别付给购买招标文件的相关的单位;开标后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施总价值的2%,其中05%付给需方,15%付给投标方。

  第二十七条  对大型或复杂的机电设施,在出售招标文件之前,招标机构应当对有投标意向的潜在投标方进行资格预审,并将招标文件售予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方。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方应购买招标文件,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方应向招标机构提供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并分别加以注明,评标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包括: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或投标方认为有必要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七)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投标机电设施总价值的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保函或汇票时,其出具银行须经招标机构认可。

  第三十条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招标机构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做补充或修改,但必须经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能生效;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第三十一条  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按照统一格式密封邮寄或派人送至投标机构指定地点,逾期不予受理。

  招标机构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投标文件遗失、损坏不承担责任。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方在开标后要求撤回投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向招标机构交纳投标机电设施总价值的1%的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  开标要按照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来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评委、需方代表、投标方代表和相关的单位代表参加。开标时应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密封完好无损后,由招标机构工作人员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方名称、投标项目(机电设施)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等有关内容。唱标要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需方的全权代表可进入评委会。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应少于5名,且须经需方认可。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并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评委会应当全面、客观地审阅投标文件,认真听取、充分研究需方和投标方的意见,并有权要求投标方代表对投标文件进行解释。

  评委会综合考虑各投标机电设施的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交货期和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因素,按照“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做评标。

  第三十五条  评委会依据确定的定标程序选出中标方。在价格技术比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国内招标优先选拔区内企业中标,国际招标优先选择国内企业中标。

  第三十六条  需方或其代理商与中标厂商的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应在招标机构的参与下进行。

  第三十七条  评标结束15日内,招标机构依据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的投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还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在15日内发出,则发出时间不能超过投标有效期。

  第三十八条  需方在向机电设施进口管理机构办理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机电设施进口手续时,须出具国家授权招标机构签发的《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条  需方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采购的,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可凭招标结果办理贷款或拨款手续。

  第四十一条  国内中标的设备,由招标机构组织需方和中标方,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国外中标的设备,由招标机构组织需方或其外贸代理机构与国外中标方,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凡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招标采购程序但未予履行的,不得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81号)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下列行为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四条  以下情况之一,除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法人代表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自行采购机电设施的,经调查核实后,除通报批评外,有关部门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下达资金计划,不予办理进口手续,审计、监察等部门还要对其采购活动做全面审计和检查。

  第四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招标机构未能按委托要求达成目标并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对应违约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应根据真实的情况,由双方按照协议内容分别承担对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需方未依规定时间和地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要按中标机电设施总价值的2%支付违约金,其中15%付给中标方,05%付给招标机构。中标厂商未依规定时间和地点与需方签订合同,按中标设备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其中15%付给需方,05%付给招标机构。

  第五十条  机电设备招投标行政主任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扰招标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评委会成员和参与评标工作的各方面人员擅自向投标方透露评标信息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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